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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想开就开"
"试用期不合适就辞退"——这是 HR 惯用话术里最经不起推敲的一句。
试用期辞退有严格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做不到,就是违法解除,2N。
一、试用期的法定上限:不是随便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对照表:
| 合同期限 | 试用期上限 |
|---|---|
| 不满 3 个月 / 以完成任务为期限 | 不得约定 |
|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 | 1 个月 |
| 1 年以上不满 3 年 | 2 个月 |
| 3 年以上 / 无固定期限 | 6 个月 |
三个高频违规:
- 续签再约定试用期——法律明确"只能约定一次",换岗位也不行(除非个别地区对调岗有特殊规定,全国主流口径是只能一次);
- 只签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且意味着你们其实签了一份没有试用期的正式合同;
- 超长试用期——约定 6 个月但合同只签 1 年,超出部分违法,公司可能要按转正工资补差。
二、试用期工资:有下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两个约束取其高:不低于同岗位最低档或约定工资的 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六折"之类的约定直接违法。
三、试用期辞退:只有两条路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内公司能用的理由只有:
走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双重劳动关系拒不改正、欺诈致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
走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无过失辞退的两种):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同样要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不符合录用条件"是试用期的主战场,也是公司最容易翻车的地方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这条的关键词是"录用条件"和"被证明":
- 录用条件必须事先明示。公司要拿出证据:招聘时公示的岗位要求、入职时签收的岗位说明书、明确的考核标准。"感觉不合适""领导觉得不行"都不是录用条件;
- 必须有考核过程。有考核记录、有打分依据、有你不符合的具体事实;
- 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决定。试用期过了才说"你试用期不合格",无效——转正之后只能走第四十条的完整程序;
- 必须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不给理由的辞退通知,程序上就站不住。
一个真实类型的败诉场景: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试用期员工,仲裁时拿不出书面的录用条件和考核依据,只有主管的口头评价。结果:违法解除,2N。
四、试用期被辞退,你的应对清单
第 1 步:要书面通知。 口头通知一律要求书面,写明理由。不给书面的,自己用邮件/企业微信向主管和 HR 书面确认:"请问公司以什么理由、依据哪一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对方在书面渠道里的回答,就是证据。
第 2 步:核对三样东西。
- 录用条件有没有事先明示?你有没有签收过岗位要求或考核标准?
- 有没有实际考核过程和记录?
- 决定是否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
三样缺任何一样,"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成立。
第 3 步:别签"个人原因离职"。 公司常让试用期员工写"个人不适应、主动辞职"——签了就等于自认没有解除,补偿全无。理由参见第 8 章。
第 4 步:算账。 工作不满 6 个月,经济补偿是半个月工资(N=0.5);违法解除是 2N=1 个月工资。试用期案子标的虽小,但门槛也低——仲裁不收费,值得一告。而且试用期违法解除的案子,公司败诉率明显高于正式期,因为它连"解除理由"这一关都常常过不去。
记住这一条
试用期不是法外之地:辞退理由被锁死在两条路上,"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录用条件事先明示+有考核+届满前决定+说明理由,缺一个就是 2N。试用期解除必须说明理由——不给理由的,书面去问,把它的回答变成证据。
五、一个试用期算账示例
案情:小周,2026 年 6 月 1 日入职,签三年期合同、试用期 6 个月(合法),月工资 1.8 万。8 月 20 日(试用期第 3 个月),公司以"团队反馈你融入度不够"为由口头辞退,无书面录用条件、无考核记录,要求小周写"个人原因离职"。
分析:
- "融入度不够"不是法定的录用条件,公司拿不出事先明示的书面录用条件和考核依据 → 不构成 39 条第一项;
- 也够不上 40 条(没有医疗期、不胜任考核、客观情况变化的事实);
- 程序上没有提前 30 日通知 → 即使硬套 40 条也缺程序;
- 结论:违法解除。
账:工作 2 个月 20 天,工龄不满 6 个月 → N = 0.5 → 赔偿金 2N = 1 个月工资 = 18000 元。
看起来不多,但这只是月薪 1.8 万的情形——对月薪 4 万的人就是 4 万。更重要的是这一类案子公司败诉率极高:从立案到裁决通常 6~8 周,仲裁不收费,小周要做的只是拒绝写"个人原因"、要书面通知、录音、把入职时签过的所有文件翻出来核对一遍。
一个附带的常见坑:公司说"试用期给你换到别的团队再看看"——换团队重新约定试用期,违法(只能约定一次)。新岗位干两天又被开,照样按违法解除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