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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误区 30 问
老规矩,把最常见的误解集中拆掉。每条:误区 → 正解 → 依据。
1. 试用期公司想开就开。
正解:试用期只能以 39 条六种情形或 40 条前两项解除,且必须说明理由。"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录用条件事先明示+有考核+届满前决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2. 试用期不用缴社保,转正再缴。
正解:用工之日起就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缴社保。"转正再补"违法。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3. 试用期工资随便定,打六折也行。
正解:不低于同岗位最低档或约定工资的 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两者取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4. 合同到期不续签,一分钱没有。
正解:公司不续签(或降低条件你不肯续)终止的,有 N。只有公司维持或提高条件、你自己不续,才没有。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5. 没签合同就没劳动关系,告不了。
正解: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工资流水、考勤、工牌、聊天记录都能证明。而且没签合同反而多一项二倍工资可主张。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
6. "连续旷工三天自动离职",走人还能怪公司?
正解:如果你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违法调岗而离开并送达了 38 条被迫解除通知,不算旷工;但如果你没通知就消失,公司按制度解除是合法的。顺序决定一切。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7. 我自己提离职,公司也得给补偿。
正解:主动辞职(37 条)没有补偿。只有以 38 条"被迫解除"且方式正确,才有 N。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8. N+1 是标配,什么解除都有。
正解:+1(代通知金)只在 40 条三种情形且未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时存在。协商解除、开除、裁员、到期终止都没有。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9. 2N 和 N+1 可以都要。
正解:不能。合法解除是 N(或 N+1),违法解除是 2N,二选一。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10. 补偿按到手工资算。
正解:按应得工资——税前、含奖金津贴补贴、解除前 12 个月平均。和到手的差距常有 20%~30%。
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11. 我年薪百万,补偿无上限。
正解:月工资超当地社平 3 倍的,按 3 倍封顶,年限最多 12 年。普通工资不受此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12. 公司效益不好,裁我不用给钱。
正解:经济性裁员(41 条)恰恰是法定要给 N 的情形之一,还要提前 30 日说明+报劳动部门+优先留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13. 末位淘汰 = 不能胜任 = 合法解除。
正解:排名末位不等于不胜任。就算不胜任,也要先培训或调岗、再考核仍不胜任,才能解除。一次绩效 C 就开人 = 违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14. "业绩不达标视为自愿离职"写进制度就有效。
正解:这种"自动离职"条款排除劳动者权利,一般无效。该走 40 条的程序一步不能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
15. 没提前 30 天通知离职,公司可以扣我工资。
正解:违法。工资必须结清,扣工资没有法律依据(造成实际损失的赔偿另说且需举证)。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16. 离职时年假清零。
正解:折算到离职日,没休完的按日工资 300% 折算(额外 200%)。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实施办法》第十条。
17. 公司说"你是高管,不定时,没有加班费"。
正解: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拿不出批文的,照样按标准工时主张加班费。
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8. 签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就不能再要了。
正解:无效。2025 年 9 月起司法解释明确:承诺不缴社保的约定无效,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拿 N 照样支持。
依据:《劳动争议解释(二)》第十九条。
19. 社保补缴去仲裁。
正解:仲裁一般不受理补缴请求——向社保稽核/征收机构投诉。但"因未缴社保解除合同要 N"归仲裁管。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劳动争议解释(二)》第十九条。
20. 公积金不是工资,不缴也没事。
正解:缴存是法定义务,向公积金中心投诉,逾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1. 被裁了不能领失业金,只有被开除才能领。
正解: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可——公司辞退、到期不续签、公司原因协商解除都算。自己写"个人原因辞职"才领不了。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22. 拖欠工资的仲裁时效只有一年,过期就完了。
正解:在职期间的欠薪不受一年时效限制;离职后一年内提出即可。而且时效抗辩要公司自己提,法院不主动审。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解释(二)》第二十条。
23. 仲裁要收费,打不起。
正解:劳动仲裁不收费。诉讼阶段劳动案件受理费也只要 10 元(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按件收取,小额还有优惠)。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24. 仲裁一裁终局,公司也得服。
正解:分案件——小额追索一裁终局(劳动者可起诉、公司只能申请中院撤销);大额案件双方都可以起诉。看裁决书上的标注。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
25. 公司注销了,钱要不回来了。
正解:未经依法清算就注销的,股东担责;认缴未实缴的股东可被追加执行。公司注销时你的债权优先级很高。
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清算规则。
26. 竞业限制是签了就必须遵守两年。
正解:不接触商业秘密的,条款不生效;超范围超期限部分无效;公司三个月不付补偿,你有权解除;普通员工被"全员竞业"的多有救济。
依据:《劳动争议解释(二)》相关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27. 三期女职工绝对不能开除。
正解:不能依 40、41 条解除,但严重违纪(39 条)和协商解除不受限。"三期免死金牌"这个说法不准确,但"借裁员动三期"几乎必然违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28. 病假期间公司可以按最低工资甚至不发。
正解:医疗期内要发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 80%(多数地区口径),且医疗期内不得依 40 条解除。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各地工资支付规定。
29. 仲裁输了一审肯定输。
正解:仲裁与诉讼是独立程序,一审会全面重新审理,新证据可以补。仲裁阶段证据不足的,一审前补齐,翻盘案例不少。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相关规则。
30. 找媒体/发帖曝光是维权第一步。
正解:合法维权渠道(仲裁、监察、工会、法律援助)成本更低、效果更确定。发帖可能引入名誉权反诉,还可能违反保密协议。先走程序,曝光是最后手段且要克制措辞。
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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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条误区里最高频的三个:补偿按应得工资算不是到手、+1 只在 40 条存在、别签"个人原因"三个字——最后一个让你同时丢掉 N 和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