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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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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章是全书的地基。

离婚时吵得最凶的从来不是"要不要离",而是"这钱是谁的"。而"这钱是谁的"这个问题,答案只有一个地方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先看原文,这两条必须背下来。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两条是"默认规则"。只要你们没有另外签书面约定(第 5 章),就按这两条走。

一、一个必须先建立的概念:婚后所得,默认共有

很多人以为"谁挣的钱是谁的","我工资卡里的钱凭什么分给他"。这是错的。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第一项就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夫妻一方在婚内挣的每一分工资,法律上都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不管钱打在谁的卡上,不管谁在还房贷,也不管谁在家带孩子。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立法把"家务劳动"和"外出挣钱"看成了同一个生产过程的两面。一方在家带孩子做饭,另一方才能全职上班拿工资——那份工资里,有在家那个人的一半。

这个逻辑很重要,因为它解释了后面所有的规则:婚内创造的价值,默认一人一半;婚前的存量,各归各。

二、共同财产:五项逐一拆

第一项: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范围比想的宽:

  • 基本工资、绩效、年终奖、提成、加班费;
  • 各种补贴(交通、餐补、通讯);
  • 兼职收入、稿费、讲课费、直播打赏、跑网约车的收入;
  • 一方在外地工作、另一方在家,所有收入仍然是共同的。

唯一的例外是"还没到手"。 年终奖如果在离婚判决生效后才发放,但对应的是婚姻期间的劳动,仍然属于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离婚时对已确定但未发放的奖金,按比例折算。

第二项: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这一项是最复杂的,包括:

  • 开公司的利润分红;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
  • 股票、基金、债券的收益;
  • 理财、存款利息;
  • 房租收入;
  • 股权转让的溢价;
  • 投资性房产的增值(注意:是"投资性"的增值,和下面说的"自然增值"要区分)。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还把三类容易漏掉的东西明确纳入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这三项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经常被忽略:

  • 用婚前存款去炒股赚的钱,赚的部分是共同财产(本金还是个人财产)。这就是第(一)项。
  • 住房公积金,婚内缴存的部分是共同财产。很多人离婚时根本想不到这一项,实际上一个人工作十年,公积金账户里可能有二三十万。
  • 基本养老金,婚内实际缴付的部分是共同财产。注意《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条还规定: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不能直接分"养老金",但可以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

第三项: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给了一个精确的界定: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关键词是"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

  • 婚内写的小说,婚内拿到稿费 → 共同财产。
  • 婚内写的小说,离婚后才拿到稿费,但合同是婚内签的、金额已定 → 属于"已经明确可以取得",仍是共同财产。
  • 婚内写的小说,离婚后才签约出版 → 不是共同财产。著作权本身是人身性的,归作者;只有"收益"才可能共有。

第四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有例外)

这条最容易理解错。

默认规则:婚内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是共同财产。

例外: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里明确写了"只归一方",那就是个人财产。 这就是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里"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的意思。

举个最常见的场景:

男方父母出 200 万给小两口买房,转账时备注"赠与儿子个人"。

有了这句备注,200 万就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没备注,或者只写"给你们买房",那就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这一点极其重要,因为它是父母能给子女的最有效的保护手段之一。 实践中,父母出资时几乎不会想到写这句话,等到离婚打官司才追悔莫及。

第五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兜底条款。上面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补充的三类就属于这一项。

三、个人财产:五项逐一拆

第一项: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买的房、车、存款、股票、公司股权,只要是婚前取得、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个人财产。

永远不变。 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已经把话说死: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

但收益要区分。 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条是全书最容易算错的一条,值得单独拆:

情形 归属
婚前房子,婚后市场涨价 100 万 自然增值 → 个人财产
婚前房子,婚后出租收租金 孳息 → 个人财产(但如掺入共同经营管理,可能被认定共同)
婚前房子,婚后用共同财产装修后卖掉多赚 50 万 主动增值部分 → 共同财产
婚前存款 50 万,婚后买了理财赚 5 万 投资收益 → 共同财产
婚前股票,婚后一直没动、自然上涨 自然增值 → 个人财产
婚前股票,婚后频繁买卖赚了 30 万 投资收益(含经营)→ 共同财产

判断标准其实就一句话:这份增值,是"躺着的钱自己涨的",还是"有人花了力气/用了共同的钱"的? 前者归个人,后者归共同。

第二项: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

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是给"受伤的那个人"的,具有人身专属性,归个人。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条还特别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但要注意: 赔偿款里如果有"误工费",误工费补的是婚内本应挣到的工资,理论上这部分有争议。实践中多数法院仍然整体认定为个人财产,因为赔偿金难以逐项拆分。

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就是上面说的"备注了只给一个人"的情况。关键在证据:遗嘱原文、赠与合同原文、转账备注、公证书。口头说的不算。

第四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衣服、鞋、化妆品、首饰(有争议)、假肢、助听器等。

注意: "专用"和"价值"要一起看。普通衣物首饰按个人财产处理;但如果是价值巨大的珠宝、名表、字画,法院可能认定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为已经超出"生活用品"的范畴。

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兜底。包括: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保险理赔金、一方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等。

四、日常家事代理权:一千零六十条

还有一条必须知道,它决定了"一方擅自花钱算不算数":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意思是:买菜、交学费、看病、买家电、报培训班这类"日常家事",一个人签字对两个人都有效。你不能事后说"我没同意,所以不算"。

有一个真实类型的案子:妻子瞒着丈夫给孩子报了两万块的培训班,丈夫起诉培训机构要求退费,理由是"未经我同意"。法院驳回——因为这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妻子有代理权。

边界在哪? "日常"和"合理"两个标准。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消费水平(比如一方擅自把家里 200 万存款拿去买私募),就不再是"日常家事",另一方可以主张无效或者要求赔偿。

五、平等处理权不等于可以随便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句话不是"谁都随便花"。它指的是:处分重大共同财产,需要双方一致同意。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翻译:房子被对方偷偷卖了,如果买家是善意的(不知道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付了合理价钱、已经过户,房子你要不回来;但你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你的损失。

这条的现实意义是:发现对方在偷偷卖房,第一时间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异议登记",别等过户完成。

六、一张判断流程图

遇到"这东西到底是谁的",按这四步走:

第一步:看有没有书面约定。
有《夫妻财产约定》且合法有效的,按约定。没有,进第二步。

第二步:看取得时间。
婚前取得 → 原则上个人财产(但婚后收益按第三步判断)。
婚后取得 → 原则上共同财产(除非落入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例外)。

第三步:看来源和性质。
人身损害赔偿、明确只归一方的遗嘱/赠与、专用生活用品 → 个人财产。

第四步:看是"本金"还是"收益"。
个人财产的本金归个人;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个人,其他收益归共同。

记住这一条

婚前的存量各归各,婚后的增量一人一半;个人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但它的"投资收益"和"主动增值"要分给对方一半。父母给钱时写一句"只赠与我子女个人",能省掉日后一场官司。

本文为《婚姻家庭法律手册》原创章节,作者 张欢。版权归作者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摘编、镜像或用于商业用途;引用观点请注明出处并链接回本页。 需要授权请在留言板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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