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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这一章回答三个问题:
- 结婚登记到底要什么、怎么办?
- 什么样的婚姻,法律上根本不算数?
- 什么样的婚姻,能撤掉?
先说个前提:无效和可撤销,是两回事。
无效是自始就不成立,不需要谁来"解除",法院只是确认它本来就不存在。可撤销是本来成立,但有一方在被胁迫或者被欺骗的情况下结的婚,法律给他一个反悔的机会——反悔期内不撤,婚姻就一直有效。
一、结婚的四个实质条件
《民法典》把结婚的条件拆在几条里: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拆开就是四条:双方自愿、达到婚龄、不是近亲、没有重婚(重婚的禁止在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
两个细节值得说:
"亲自"是硬要求。 不能委托别人代办,也不能只去一个人。这是为了防止包办、买卖婚姻。
婚龄按周岁算,按公历算。 生日当天算达到,不是生日第二天。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怎么算? 从自己往上数三代(自己算一代、父母一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一代),在这个范围内有共同祖先的旁系亲属,都算。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表兄妹结婚是禁止的,这一点在不少地方仍有旧观念,但法律上是明确无效的。
二、登记要带什么(2025 年 5 月 10 日起的新规)
2025 年 4 月修订、5 月 10 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改了三个地方,都是实打实的便利:
第一,取消户口簿。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只需要本人居民身份证,不再要求出具户口簿。
第二,实行"全国通办"。 不再受户籍地限制,双方户籍在哪儿都行,可以在全国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第三,材料简化为"身份证 + 声明"。 需要提交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一般还要带 3 张 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红底),具体张数和底色各地略有差异,去之前打个电话问一下登记处最稳。
一个提醒: 如果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声明与系统核查不一致(比如声明"离婚"但系统显示"已婚"),登记机关会要求提供离婚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者配偶死亡证明。所以离婚后再婚,记得带上离婚证或者判决书。
三、没登记但一起过日子:事实婚姻的分界线
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分界线是 1994 年 2 月 1 日。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翻译:
-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就在一起、且当时符合结婚条件的,法律承认是"事实婚姻",可以起诉离婚,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互相有继承权。
-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同居但没登记的,一律不算婚姻。想离婚?法院不受理,让你去补办登记;不补办,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没有互相继承的权利,也没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
这条对现在的年轻人几乎都是第二种情况。所以:别把"办了酒席""住在一起好几年"当成结婚。 法律只认那个红本本。
四、无效婚姻:三种情形,多一种都不行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就这三种,没有第四种。《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以这三种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判决驳回。
三个实操要点:
要点一:谁可以去申请? 不只是当事人。《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利害关系人分别是——
- 以重婚为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当事人的近亲属。
要点二:起诉时情形已经消失了,法院不支持。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条: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场景:19 岁虚报年龄领了证,22 岁那年有人去起诉说"当时未到婚龄"——法院不支持,因为现在已经到了。但重婚不一样,重婚这个情形不会"消失",除非前一段婚姻已经解除。
要点三:无效婚姻案件不能撤诉、不能调解。 解释(一)第十一条:原告申请撤诉不予准许;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必须判决。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部分可以调解。
五、可撤销婚姻:两种情形,一年期限
情形一:被胁迫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什么叫"胁迫"?《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八条给了标准: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注意两个限定:要挟的内容必须是"造成损害"(不是"你不嫁我我就哭");只有受胁迫方本人能提,父母、亲戚都不能代提。
情形二:隐瞒重大疾病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条是 2021 年民法典新增的,取代了原来婚姻法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性规定——从"不许结"改成"可以结,但必须告知"。
判断重点在"重大"和"如实告知"两个词上:
- 重大:通常指足以影响对方是否愿意结婚的疾病。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病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重型精神病,以及严重影响婚姻生活的其他疾病。
- 如实告知:不要求说得像病历一样详细,但必须让对方知道"我有这个病"。含糊其辞、故意隐瞒、伪造体检报告,都算没告知。
一年期限的两个特殊规则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意思是:这一年是"除斥期间",过了就过了,没有补救。不因为你在外地、不因为你不知道能起诉、不因为你找对方谈过而延长。这是全书中少数几个"过期作废"的权利,务必记牢。
六、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拆成四句话:
第一,等于没结过。 "自始"意味着从登记那天起就没有效力。不是从判决生效那天起,是从头开始。
第二,没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没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没有互相继承的权利,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
第三,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注意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主张是"我个人所有"的一方要拿出证据。拿不出,就按共同共有分。
第四,子女的待遇不受影响。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抚养权、抚养费、继承权一样不少。
七、还有一个容易走错的门:登记程序瑕疵
如果问题不是"不该结婚",而是"登记本身办错了"——比如登记员把名字打错了、材料不全就给办了——不要去打民事官司。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路径是:先找民政部门(行政复议),不行再打行政官司。走民事庭会被直接告知走错门。
记住这一条
无效只有三种(重婚、近亲、未到婚龄),可撤销只有两种(胁迫、隐瞒重大疾病)。撤销权一年,过期作废,且只有本人能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