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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法条索引、期限表与实用清单
这一章是工具页。查条号、看期限、打印清单,都在这儿。
一、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 条号 | 内容 | 本书章节 |
|---|---|---|
|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 结婚须双方完全自愿 | 第 3 章 |
|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 法定婚龄(男 22、女 20) | 第 3 章 |
|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 第 3 章 |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 结婚登记 | 第 3 章 |
|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 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 | 第 3 章 |
|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 胁迫婚姻可撤销、一年期限 | 第 3 章 |
|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 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一年期限 | 第 3 章 |
|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 无效/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 第 3 章 |
|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 第 8 章 |
| 第一千零六十条 | 日常家事代理权 | 第 4 章 |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夫妻共同财产(五项) | 第 4 章 |
|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 夫妻个人财产(五项) | 第 4 章 |
|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 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 | 第 6 章 |
|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 夫妻财产约定 | 第 5 章 |
|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 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 | 第 8 章 |
|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 抚养费、赡养费请求权 | 第 8、12 章 |
|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 非婚生子女权利平等 | 第 11 章 |
|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 继父母子女关系 | 第 11 章 |
|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 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内容 | 第 9 章 |
|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 离婚冷静期(30 日 + 30 日) | 第 9 章 |
|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 登记离婚、发离婚证 | 第 9 章 |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诉讼离婚、五种法定情形 | 第 10 章 |
|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 军婚特别保护 | 第 10 章 |
|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离婚限制 | 第 10 章 |
|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 抚养权(不满两周岁 / 两周岁以上 / 八周岁以上) | 第 11 章 |
|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 抚养费的负担 | 第 12 章 |
|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 探望权 | 第 13 章 |
|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 第 14 章 |
|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 | 第 15 章 |
|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 共同债务的清偿 | 第 6 章 |
| 第一千零九十条 | 经济帮助 | 第 15 章 |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 离婚损害赔偿(五种过错) | 第 15 章 |
|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 隐藏转移财产,可少分或不分 | 第 16 章 |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法释〔2020〕22 号)
| 条号 | 内容 | 本书章节 |
|---|---|---|
| 第一条 | 持续性、经常性家暴可认定为"虐待" | 第 8、10 章 |
| 第二条 | "与他人同居"的定义 | 第 10、15 章 |
| 第五条 | 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 | 第 7 章 |
| 第七条 | 事实婚姻的时间分界(1994.2.1) | 第 3 章 |
| 第九条 |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 第 3 章 |
| 第十条 | 无效情形已消失的不予支持 | 第 3 章 |
| 第十八条 | "胁迫"的认定 | 第 3 章 |
| 第十九条 | 撤销婚姻的"一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 第 3 章 |
| 第二十二条 | 无效/被撤销婚姻的财产按共同共有 | 第 3 章 |
| 第二十四条 | "知识产权的收益"的界定 | 第 4 章 |
| 第二十五条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类) | 第 4、14 章 |
| 第二十六条 | 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孳息、自然增值除外) | 第 4 章 |
| 第二十七条 | 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 | 第 14 章 |
| 第二十八条 | 擅自出售共同房屋、善意取得 | 第 4 章 |
| 第二十九条 | 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 | 第 14 章 |
| 第三十条 | 军人伤亡保险金等属于个人财产 | 第 4 章 |
| 第三十一条 | 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而转化 | 第 2、4 章 |
| 第三十二条 | 房产赠与在过户前可撤销 | 第 2、5 章 |
| 第三十三条 | 婚前个人债务 | 第 6 章 |
| 第三十四条 | 虚构债务、赌博吸毒债务 | 第 6、16 章 |
| 第三十五条 | 离婚协议/判决不免除对债权人的责任 | 第 6 章 |
| 第三十六条 | 一方死亡后的共同债务 | 第 6 章 |
| 第三十七条 | "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 | 第 5 章 |
| 第三十八条 | 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限制 | 第 8 章 |
| 第四十一条 |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 第 12 章 |
| 第四十二条 | 抚养费的范围 | 第 12 章 |
| 第四十三条 | 婚内可主张抚养费 | 第 8 章 |
| 第四十四条 | 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抚养的例外 | 第 11 章 |
| 第四十五条 | 协议由父亲抚养不满两周岁子女 | 第 11 章 |
| 第四十六条 | 已满两周岁子女抚养的四个优先情形 | 第 11 章 |
| 第四十七条 | 祖父母、外祖父母协助照顾的优先考虑 | 第 11 章 |
| 第四十八条 | 轮流直接抚养 | 第 11 章 |
| 第四十九条 | 抚养费比例(20%~30%,上限 50%) | 第 12 章 |
| 第五十条 | 定期给付、一次性给付 | 第 12 章 |
| 第五十一条 | 无收入或下落不明时以财物折抵 | 第 12 章 |
| 第五十二条 | 协议由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 | 第 12 章 |
| 第五十三条 | 抚养费给付至 18 周岁 | 第 12 章 |
| 第五十五条 | 变更抚养关系、增加抚养费须另行起诉 | 第 11、12 章 |
| 第五十六条 | 变更抚养关系的四种情形 | 第 11 章 |
| 第五十七条 | 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 第 11 章 |
| 第五十八条 | 增加抚养费的三种情形 | 第 12 章 |
| 第五十九条 | 不得因改姓拒付抚养费 | 第 12 章 |
| 第六十五条 | 未涉及探望权的可单独起诉 | 第 13 章 |
| 第六十六条 | 中止探望与恢复探望 | 第 13 章 |
| 第六十七条 | 谁可以提出中止探望 | 第 13 章 |
| 第六十八条 |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可拘留罚款) | 第 13 章 |
| 第六十九条 | 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 | 第 9 章 |
| 第七十条 | 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 | 第 9 章 |
| 第七十二条 | 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按数量分配 | 第 14 章 |
| 第七十三条 |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 第 14 章 |
| 第七十四条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 | 第 14 章 |
| 第七十五条 |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割 | 第 14 章 |
| 第七十六条 | 房屋价值与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处理 | 第 14 章 |
| 第七十七条 |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 第 14 章 |
| 第七十八条 | 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补偿 | 第 14 章 |
| 第七十九条 | 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 | 第 14 章 |
| 第八十条 | 基本养老金的分割 | 第 4、14 章 |
| 第八十一条 | 尚未分割的遗产 | 第 14 章 |
| 第八十二条 | 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 | 第 14 章 |
| 第八十三条 | 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 | 第 14、16 章 |
| 第八十四条 | 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三年) | 第 16 章 |
| 第八十六条 |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 第 15 章 |
| 第八十七条 | 赔偿主体、不判离不支持、不离婚不受理 | 第 15 章 |
| 第八十八条 | 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三种情形) | 第 15 章 |
| 第八十九条 | 协议离婚后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 第 15 章 |
| 第九十条 | 双方均有过错的不支持赔偿 | 第 15 章 |
《彩礼规定》(法释〔2024〕1 号,2024 年 2 月 1 日施行)
| 条号 | 内容 | 本书章节 |
|---|---|---|
| 第一条 | 适用范围 | 第 7 章 |
| 第二条 |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第 7 章 |
| 第三条 | 彩礼范围的认定 + 三类不属于彩礼 | 第 7 章 |
| 第四条 | 诉讼主体(婚约纠纷 vs 离婚纠纷) | 第 7 章 |
| 第五条 | 已登记且共同生活的返还规则 | 第 7 章 |
| 第六条 | 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返还规则 | 第 7 章 |
《反家庭暴力法》
| 条号 | 内容 | 本书章节 |
|---|---|---|
| 第二条 | 家庭暴力的定义 | 第 8 章 |
| 第十五条 | 公安机关出警、调查取证 | 第 8 章 |
| 第十六条 | 家庭暴力告诫书 | 第 8 章 |
| 第十八条 | 临时庇护场所 | 第 8 章 |
| 第十九条 | 法律援助、诉讼费减免 | 第 8 章 |
| 第二十条 | 依据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认定家暴 | 第 8 章 |
| 第二十一条 | 撤销监护人资格 | 第 8 章 |
| 第二十三条 |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 第 8 章 |
| 第二十四条 | 书面或口头申请 | 第 8 章 |
| 第二十五条 | 管辖法院 | 第 8 章 |
| 第二十七条 | 作出保护令的三个条件 | 第 8 章 |
| 第二十八条 | 72 小时 / 紧急 24 小时 | 第 8 章 |
| 第二十九条 | 保护令的四类措施 | 第 8 章 |
| 第三十条 | 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 第 8 章 |
| 第三十一条 | 复议(五日内,不停止执行) | 第 8 章 |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保护令的处罚 | 第 8 章 |
| 第三十七条 |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参照适用 | 第 8 章 |
二、期限与时效一览
这是全书所有"时间点"的汇总。打官司输在期限上的,比输在道理上的多。
| 事项 | 期限 | 起算点 | 依据 |
|---|---|---|---|
| 因胁迫请求撤销婚姻 | 1 年 |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 民法典 1052 |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后请求撤销 | 1 年 | 恢复人身自由之日 | 民法典 1052 |
| 因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 | 1 年 |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 民法典 1053 |
| 离婚冷静期 | 30 日 |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 | 民法典 1077 |
| 冷静期后申请发离婚证 | 30 日 | 冷静期届满之日 | 民法典 1077 |
|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 | 72 小时(紧急 24 小时) | 法院受理申请之日 | 反家暴法 28 |
|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 | ≤ 6 个月 | 作出之日 | 反家暴法 30 |
| 对保护令申请复议 | 5 日 | 裁定生效之日 | 反家暴法 31 |
| 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 | 6 个月 | 判决生效之日 | 民事诉讼法 |
| 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再起诉 | 满 1 年 | 判决生效之日 | 民法典 1079 |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连续 2 年 | 分居开始之日 | 民法典 1079 |
| 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再起诉 | 3 年 | 发现之日 | 解释(一)84 |
| 离婚后发现未处理财产再起诉 | 3 年 |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 民法典 188 |
| 对一审判决上诉 | 15 日 | 判决书送达之日 | 民事诉讼法 |
| 对一审裁定上诉 | 10 日 | 裁定书送达之日 | 民事诉讼法 |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起诉 | 30 日 | 保全裁定之日 | 民事诉讼法 |
| 抚养费给付 | 至 18 周岁 | — | 解释(一)53 |
三、打印清单
清单 A:结婚前
- 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登记时已不需要户口本,但其他场合可能用得上)
- 确认双方均无配偶(可要求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 查询对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查询对方名下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做婚前医学检查(自愿,但强烈建议)
- 了解对方有无重大疾病(涉及撤销权)
- 如涉及大额财产,签署书面财产约定
- 如涉及房产加名,明确是否公证、是否过户
- 父母出资的,转账时备注"只赠与我子女×××个人"
清单 B:离婚前
- 摸清家底(账户、房产、车辆、股权、公积金、保险)
- 打印近 2~3 年银行流水
- 打印公积金缴存明细、社保缴费记录
- 拍照/复印房产证、车辆登记证、股权证明
- 评估是否需要申请财产保全
- 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家暴、同居、分居)
- 整理子女抚养相关证据(谁在带、开支、学校)
- 列一份财产清单(第 14 章的表格格式)
- 决定是否主张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
- 决定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
- 咨询一次律师(哪怕只是付费咨询一小时)
清单 C:家暴证据(详见第 8 章)
- 报警记录、接报回执
- 出警记录、告诫书
- 病历(写明受伤原因)、诊断证明、伤情鉴定
- 伤情照片(带时间)
- 录音、监控
- 微信/短信中的威胁、辱骂、道歉、承认
- 保证书、悔过书(手写签字)
- 邻居、亲友、同事的证人证言
- 居委会、妇联的调解记录
- 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常用渠道
| 需求 | 渠道 |
|---|---|
| 紧急报警(正在遭受家暴) | 110 |
| 妇联维权热线 | 12338 |
|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法律咨询) | 12348 |
| 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 12368 |
| 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zxgk.court.gov.cn |
| 查询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gsxt.gov.cn |
| 婚姻登记(全国通办) | 任意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 |
| 不动产登记查询 | 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本人可查本人名下) |
| 公积金缴存明细 | 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全国公积金小程序 |
| 社保缴费记录 | 当地社保局 /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
| 人身安全保护令 |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暴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 法律援助 | 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家暴受害人依法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
五、最后几句
写这本手册的过程中,我反复想到一件事:
法律能给的,往往比人们期待的少;但它能挡住的,往往比人们以为的多。
它不能让你爱的人继续爱你,不能让孩子不受伤,不能让一段破裂的婚姻变得体面。但它能在对方藏钱的时候帮你查出来,能在你被打的时候 72 小时内给你一张保护令,能在你全职十年之后给你一笔补偿,能在你被追债的时候说一句"这笔不是你的"。
这些都不是温柔的东西。但它们是真的。
这本手册是普法读物,不构成法律意见。 每一个具体案件的事实都不同,同一条法条适用到不同的事实上,结论可能完全相反。涉及重大财产、人身安全、子女抚养的问题,请务必咨询执业律师。
如果经济困难,去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去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免费咨询窗口。那些帮助是真实存在的,不用不好意思。
最后,愿你在第一个时刻(结婚登记)用得上这本书,后两个时刻永远用不上。